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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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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到了環保局加強抽驗本縣銅鑼鄉新雞隆、公館鄉福基等二處民眾山泉水取水處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報告以提供民眾飲用水選擇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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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8/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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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苗縣環環境保護局於本(97)年1月21日抽驗本縣銅鑼鄉新雞隆、公館鄉福基等2處民眾山泉水取水處的水源水質,檢測項目包括PH值、大腸桿菌群、色度、氯鹽、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硫酸鹽、氨氮、化學需氧量等10項,檢驗結果:1.銅鑼鄉新雞隆取水處的大腸桿菌群項目210CFU/100ml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標準為50 CFU/100ml) 2.公館鄉福基取水處的大腸桿菌群項目270CFU/100ml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標準為50 CFU/ 100ml),另其他9項均合乎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環境保護局為加強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管理工作及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對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業者進行重點稽查取締工作管理工作,並加強查驗其水源水質。 目前市面上常見各類盛裝水投弊式加水站之設置,其變動性大,且現場常無管理人員,不易查證其水源,部分不肖業者借此逃避水源水質或成品水質之查驗,甚有以自來水源混充山泉水源名義販賣。其水源水質係由環保單位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其容器、包裝、製造過程、廣告、水質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由衛生單位主政。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對於水源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包裝或盛裝水業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如不遵行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局局長 劉伯舒表示:若是民眾自行引用山泉水、井水、簡易自來水用戶等,請先行消毒或煮沸後再飲用,以確保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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